6月15日下午3时多,两个多小时的豪雨令广州市内个别路段再次出现严重的水浸街现象,水深处接近1米,城市交通一度瘫痪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,其中对城市防洪有所规定,但基本上是“一带而过”。我们把目光转向海外,日本就颁布了《下水道法》,对下水道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排水能力都有严格规定,1970年至今,他们还作过多次修改。可见,我国出台城市防洪法,非常有必要。城市防洪法,首先要明确政府责任。在一定时段、一定雨量的范围内,城市街道不应该“水浸街”,更不应该“水进家”。一个城市如果一而再、再而三地“水浸街”、“水进家”,“市长应该道歉”,“局长应该辞职”,要做到“有法可依”。
没有规矩,不成方圆。很有必要将城市防洪纳入法制化轨道,且要“尽快”!
安徽 张传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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